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批准成立。电磁超材料标委会主要负责电磁超材料技术及产业化应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为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框架,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包括军民通用国家标准的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形成审查结论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第八条 组织开展电磁超材料国家标准的调研、宣讲、解释和培训工作,对已发布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反馈收集,向标准化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本专业标准宣贯材料、行业标准化现状和建议措施。
第九条 受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省、市和团体组织等相关单位的委托,提供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专业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认证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受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与其他专业标委会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超材料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标委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保持公平公正立场。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具体职责按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对未履行管理办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的、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会议或投票表决的、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应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建立与电磁超材料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和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标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标委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应由秘书处按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条所要求内容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接受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评估制度,定期所开展的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全体委员通报。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财政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进行列支,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秘书处应当接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5年1月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